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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2016-04-08 来源: 体育蓝皮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2006年以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对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区域辐射效应,全面带动全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2011年,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国家体育总局出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46号文件”)正式颁布,明确提出要“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体育产业基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针对近年来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现实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概念和类型
 
  (一)明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概念。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或认定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二)扩展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类型。将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具体类型扩展为三类:一是以地区(县或县域集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命名为“(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三)进一步明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原则。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原则,注重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依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切实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国家体育产业基地。
 
二、理清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和认定工作,并对其业务开展给予宏观指导。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承担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评审、考核、指导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组织、初审、推荐和协调管理工作。
 
  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建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减少环节,进一步优化申报、评审及认定程序
 
  (四)关于申报周期。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原则上每年申报、命名或认定一次,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家体育总局装备中心的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30日。
 
  (五)关于申报程序。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的申请,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向其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运营机构向其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除示范基地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外,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经初审合格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体育总局统一报送。具体申报条件和须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1。
 
  (六)关于评审原则。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特色、兼顾均衡、优化结构布局、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严谨的程序进行。
 
  (七)关于评审程序。装备中心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装备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示范基地、拟认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核定批准。
 
  (八)关于认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对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核定后,将在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核定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国家体育总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并命名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形式认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
 
四、加强政策引导,切实做好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与服务工作
 
  (九)明确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与服务职责。除赋予其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和标识的权利外,国家体育总局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基地间交流合作等方面给予扶持,在国际交流活动及重大项目合作中给予支持。
 
  (十)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自身建设。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扎实做好体育产业统计、标准化、体育产业人才培训等基础工作。
 
  示范基地应建设体育产业发展平台,向体育企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市场环境,扶持体育企业培育竞争优势,不断引导体育企业做强做精,提升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示范单位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整合资源,逐步建成大型骨干体育产业集团,打造知名品牌,同时辐射带动相关体育产业企业和机构的发展。
 
  示范项目运营机构应总结并发挥优势,不断扩大项目的影响力和综合效益,切实为体育产业特定领域相关活动和项目的开展发挥示范作用。
 
五、建立退出机制,强化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考核监督,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十一)关于考核方式。通过总结评估、抽检巡查、全面考核等方式,国家体育总局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定期通报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关于总结评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含主要发展数据)、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国家体育总局装备中心及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总结和发展数据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年度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常规考核依据。
 
  (十三)关于抽检巡查。装备中心每年组织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情况的随机抽检和巡查。如在抽检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附件2中所述情况的,将予以书面警示、限期整改;如发现存在附件3中所述情况的,将在报国家体育总局核定后,取消其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十四)关于全面考核。国家体育总局每5年组织一次对所有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全面考核,由装备中心具体实施。考核不合格的,将由国家体育总局取消其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请各地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体育总局经济司和装备中心联系。
 
  经济司产业处
  联系人:叶楠、安枫
  电话:(010)87182138、87182021
 
  装备中心产业发展部
  联系人:孙静、王小朋
  电话:(010)67183862、87182641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
 
  2.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予警示的行为
 
  3.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予撤销资格的行为
 
 体育总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1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
 
一、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一)申请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产业特色鲜明,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水平,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效益显著,对本地区及周边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2.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3.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4.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
 
(二)申请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2.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3.示范基地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
 
  4.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5.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材料。
 
二、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一)申请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体育产业的重点领域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本领域内的业绩及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2.持续经营3年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
 
  4.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表;
 
  2.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单位资质信用、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3.单位体育产业重点领域主要业绩及相关案例;
 
  4.单位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5.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材料。
 
三、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一)申请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持续运营时间3年以上、影响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3.项目运营及管理制度健全;
 
  4.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管理。
 
(二)申请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2.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项目运营机构的资质信用、项目运营状况、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3.项目未来发展规划;
 
  4.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材料。
 
附件2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予警示的行为
 
一、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对于发生下列情况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体育总局装备中心将予以警示:
 
  1.基地管理机制、机构及制度不健全或现有管理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2.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3.连续两年缺席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年度会议或无合理事由缺席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年度会议一次的;
 
  4.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及标识的;
 
  5.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受到警示的示范基地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限期整改。
 
二、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对于发生下列情况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总局装备中心将予以警示:
 
  1.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所运营的项目、活动或企业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管理不当连续两年严重亏损的;
 
  3.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4.连续两年缺席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年度会议或无合理事由缺席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年度会议一次的;
 
  5.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及标识的;
 
  6.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受到警示的示范单位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限期整改。
 
三、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对于发生下列情况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体育总局装备中心将予以警示:
 
  1.示范项目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运营机构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管理不当连续两年未正常运营或严重亏损的;
 
  3.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4.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及标识的;
 
  5.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受到警示的示范项目运营机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限期整改。
 
附件3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予撤销资格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总局装备中心报国家体育总局核定批准,将予取消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1.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的;
 
  2.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不具备正常运营能力的;
 
  5.无十分特殊原因连续停止建设或经营1年以上的;
 
  6.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7.有本通知附件2所述行为,连续两次受到警示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8.项目、规划、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
 
  9.其他应当予以取消资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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